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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律师无德谎言骗法庭 法官乱套法条造冤案

来源:长春刑事律师  时间:2015/9/10 14:16:09

编者按: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代表着正义,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人们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最后一块阵地。如果法律的天平倾斜了,那社会正义将无从谈起。习总书记倡导"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理念,重典惩治司法腐败,让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然而,仍然有一些地方法院无视中央政令,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站吉林报道)近日,本站收到吉林长春一企业法人的举报信,称长春经开法院判决多处使用法律条文错误,枉法裁判,给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且对方辩护律师与本案有厉害关系,法庭却不予理会,法官的态度令人质疑。
举报信称,原判决违反"一事不在理"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的法律与本案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申请人的约定、采信无效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依法再审。

记者认真梳理了举报人提供的法院判决书等证据,发现其中的确存在诸多疑点。

案情经过

2003年4月14日,自然人袁成良与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医专)签订了一份联合建设医专第二学生食堂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在医专校园内建设学生食堂,由出资建设,并经营该食堂,其食堂所有权归医专所有。同时袁成良注册成立长春济生学生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济生公司。

2004年6月29日,济生公司与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签订了"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生活中心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远洋公司承包建设建筑面积7129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包工、包料,工程款按930元每平方米,工期期限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9月10日。合同还约定,主体封闭后济生公司支付给远洋公司100万元。由于远洋公司自身原因无法完成封闭,拖延了工期,给济生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减少损失,济生公司在远洋公司实际施工人季春辉撤离工地后与远洋公司下属施工队伍李晓新签订了劳务合同。李晓新称,远洋公司还欠他50万元的人工费,并出具了欠条。2006年3月24日,济生公司与李晓新签署了《工程结算书》,就50万元问题,济生公司同意"于2006年9月前借支给李晓新,但李晓新必须配合甲方诉讼或仲裁……如因李晓新原因与远洋诉讼或仲裁不能顺利进行时,济生公司不承担责任"。由于李晓新没有配合济生公司进行"诉讼或仲裁",济生公司没有向李晓新支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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