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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翻司机被压死 保险公司应赔偿
司机操作不慎导致自己被车压死,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这起保险理赔纠纷案,认定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支付61万元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款。
2012年9月26日下午,刘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行至厦门市同安区某路段时,冲出路面,车辆右前轮、右后轮撞击山体后向左侧翻倒。刘某被压在车下,当场死亡。经认定,刘某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某生前曾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3年5月8日止。刘某的亲属认为,保险公司应该为刘某的死亡作出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辩称,死者刘某系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其人身伤亡不在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范围内。且即使属于"第三人",但是根据交警认定,"第三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仅需在交强险无责任险范围内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商业险则不属于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是否为车上人员应以事故发生当时为准,故刘某属于非车上人员,认定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该案中刘某既是投保人,也是受害的"第三人",情况比较特殊。对此,该案的承办法官张朝禧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张朝禧说,该案中保险公司并无证据显示此次事故乃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意图以此获取保险金,因此,此种道德风险被排除。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也已突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受害人含义的限定,确认某些特殊情况下投保人(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亦可成为受害人。参照该条司法解释,并结合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和本案的特殊情况,可以确认刘某虽为被保险人,却与实质的普通受害人无异,保险人就其遭遇的人身伤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