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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有哪些区别?

来源:长春刑事律师  时间:2015/10/27 9:36:39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依据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都非刑事诉讼主体,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嫌疑人、被告人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3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

  4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5权限范围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授权决定。

  6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7活动名义不同。刑事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时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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