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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个人与单位的犯罪量刑悬殊

来源:长春刑事律师  时间:2015/11/19 10:00:26
庭审紧紧围绕黄**等主要犯罪嫌疑人涉及的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等罪名是否成立而集中展开。
  是犯罪还是逃避外汇监管
  检方指控,黄**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地下钱庄在香港私自兑购成港币8.22亿余元。
  辩方认为,被指控的8亿元人民币属于黄**个人所有,其通过地下钱庄将自己的资金转出境外,并不具有营利性,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这种行为只是违反国家外汇监管制度,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检方指控,2007年和2008年,黄**在得知上市公司中关村重组消息后,利用掌握的内幕消息,连同妻子杜鹃、中关村科技发展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开设80多个股票账户,由杜鹃负责指挥操盘手,累计买进1亿余股中关村股票,成交额逾13亿元,涉嫌内幕交易罪。
  辩方认为,到底有无内幕消息以及价格敏感期的起算点如何计算,有待商榷。内幕交易犯罪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需要证据证实。如果黄**利用炒作中关村股票的资金来源和盈利去向都指向了单位,那么构成内幕交易的则是单位犯罪。而依据我国刑法,内幕交易的个人犯罪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而单位犯此罪的,责任人将最高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因此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事关黄**量刑的轻重,这成为控辩双方激烈辩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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