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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来源:长春刑事律师  时间:2020/8/7 14:01:46
张某系深圳某车灯厂派驻长春某汽车制造厂的一名员工,日常工作是负责损坏车灯的返厂。张某利用自己经手车灯的便利,将轻微损害并不影响正常使用的车灯窃取后送人。 区公安分局接到单位的报案后以盗窃罪对张某立案调查,经鉴定张某窃取的车灯价值5万元。按照长春市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2000元就可定罪,5万元已经达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点,也就是说张某盗窃罪的罪名一旦成立,刑期不会低于三年。
辩护律师介入后,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张某,详细询问了事情的经过和张某的具体工作内容。辩护人了解到,张某的日常工作就是将长春某汽车制造厂向深圳某车灯厂购买的有破损的车灯进行返厂维修或换新,所有的需要返厂的车灯都是张某经手。
辩护人经过仔细分析,认为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而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要件。因为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起点为六万元,就本案目前掌握的犯罪数额还达不到立案标准。后经辩护人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向其阐述观点,最终检察机关认同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对张某做出了不批捕的决定,张某被释放。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来,一些小小的细节就可能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最终的结果也是翻天覆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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