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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回扣”合法吗?
来源:长春刑事律师 时间:2020/8/7 14:10:26
在经济社会发展如此之快,交易行为每天高频发生的现代社会,两家企业之间及企业人员之间的接触和交往不断加深和密切,无论是采购商品、还是采购服务,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有的企业是靠自身产品和服务竞争,有的可能就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例如给对方回扣。那么“给回扣”和“拿回扣”是合法呢?答案是:可能违法也可能违法。
首先,说一下违法情形。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么一给,一拿,数额如果达到6万元,就可能构成上述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说一下怎么做不违法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是接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账外暗中”是违法与合法的界限。如果在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并且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如实入账,这种行为就不构成违法行为,属于合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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