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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释义之证据
来源:长春刑事律师 时间:2018/4/8 10:05:10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修改了证据的概念。二是对证据种类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证据的概念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一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1.证据是材料,包括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材料和证言、供述等主观性较强的材料。2.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即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着一定程度的关联性,可以用于揭示、推断案件事实。但某一证据是否真实地反映了案件事实,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判断。3.证据既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材料,也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既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重的材料,也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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