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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来源:长春刑事律师 时间:2020/7/1 10:30:23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
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法释【2016】9号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3.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4.受贿常见的几种方式
(1)收受银行卡,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2)以交易形式,例如出售、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3)收受干股;
(4)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
(5)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
(6)以赌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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